中间商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鄙人目前以养老的姿态供职于一微型工业企业。
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保修期外的零配件,由客户与我方、我方与供货商分别签订合同,发票由供货商开具给我方我方开具给客户,款项由客户支付给我方我方支付给供货商,运费由发货方承担。
由于产品质量体积较大,且供货商在上海我公司在四川,而客户在华东、华北、东北,所以普遍采取的办法是供货商以我公司的名义(送货单、快递单上注明发货单位是我公司)。
按税总2014-39号公告来判断,关键是确认销售行为是发生在我公司与供货商之间、客户与我公司之间还是供货商与客户之间。
鄙人曾经分别致电市国税以及省国税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大相径庭,有说善意取得的有说可以抵扣的有说不能抵扣的。而在会计上,原则上似乎应判定为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风险转移(?),按实质重于形式又是我公司作为中间商采购了供应商的产品卖给客户。
笔者问过周围圈子里的人,答复也是五花八门。这个问题困惑我多时。所以想请论坛上的高人们指点一二,在下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