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868lamy
回答于 2011-04-21 15:49:0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因此,是不会影响《合并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之“合并增加额”的。
个人理解:国资委年终财务决算的这张报表恰恰证明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并购)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采取后续计量模式,而初始确认也只适用于在母公司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解释4号第二条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分类和指定”并不是让我们对合并转入的资产进行重新计量(初始确认)的概念,而是强调重分类等分类列报引起的会计计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