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性”帐户是以“应付福利费”科目为代表的,包括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周转金等帐户的总称。其特点是累计发生额(或余额)相对较小,支出项目较多。
我们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大型企业利用“应付福利费”帐户向全体职工发放了诸如误餐费补助、过节费等10万元,通过其他应付款——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向部分职工发放助学金、先进奖等4万余元,另外,通过住房周转金向部分职工发放住房补助也明显超标,而这些均未计入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我们在向企业有关人员讲明税收政策后,依法补征了个人所得税1.2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所谓免税的福利性所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某些职工在真正发生生活困难时取得的所得;二、企业的这种福利性支出不能是人人都有的;三、个人在取得福利费后,只能用于解决生活困难,而非购买大额消费品。
为此,我们在对“福利费”帐户进行检查时,除了要检查其提取总额的正确性、分析期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外,还应进一步对其支出项目进行深入检查,以严肃税法,不使“福利性”帐户成为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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